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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专户经理老鼠仓仍在逃 其弟判刑三年罚
日期:2018-09-30   来源:日发国际期货    作者:日发期货

  新浪财经讯 9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大成基金原专户投资经理王丹娜与胞弟王国庆内幕交易案。该案涉及老鼠仓交易5.23亿元,非法获利共计896万余元。被告人王国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7万元。王丹娜在逃。

  裁判文书网显示,2009年3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王国庆胞姐王丹娜(在逃)在担任大成基金委托投资部股票专户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该公司景瑞3号2期、4号2期等12只资管产品的职务便利,将获取的上述资管产品账户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胞弟王国庆。王国庆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其实际控制、使用的户名为“王某2”、“郁某某”、“袁佩华”、“王某1”等6个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上述12只资管产品同方向交易“中集集团”、“辽通化工”等相同股票共计100余只,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5.2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共计896万余元。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国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庆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庆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王国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金。

  被告人王国庆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庆犯罪的事实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王国庆伙同他人,利用他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国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等情节,可对王国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庆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九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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