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支持民企健康发展,司法保障需更有力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
我们认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重要方面。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了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等,这都是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到现在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不断增强。可以说,没有法律的保护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繁荣发展。党的十八大更是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从而促进其健康发展,有3个方面需要注意,也就是容错、纠错、防错。
这是一个紧密的逻辑链条。应该看到,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执法欠力度等因素影响,有的民营企业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同时又要“纠错”。事实上,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全面展开相关工作。去年12月,最高法向社会公布了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张文中案已于今年5月宣布撤销原判决,改判无罪,同时对原判执行、追缴、没收不当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案重审和改判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法律的视角,实事求是地对待、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社会反响良好,这是纠错带来的正面回应。
更重要的是“防错”。其前提是法律规定的更加明晰化。从过去纠正的错误案件看,一些案件依据的法条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明确规定,从而给错误判决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最高法表示,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
这其中包括,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需要看到的是,最高法出台或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多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的指导性原则,而非法律条文,下一步要在立法层面上对上述原则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重要的是从立案、侦查、检察、审判及审判监督等诸多方面确实树立对合法民营企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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