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会计所”)、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西证监局对中审华会计所、张乾明、刘凤兰执业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河(维权)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中审华会计所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25账户对账单显示,ST银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别收到江西某公司转入6000万元、32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进行会计处理时,ST银河将上述资金往来的业务实质描述为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互转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过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及与子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核算。上述往来金额已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5200万元。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与业务实质不符事项,中审华会计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经查,中审华会计所对ST银河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9家公司均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056.43万元;对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8家公司,有15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808.67万元;对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87家公司,有81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4808.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经查,ST银河工商银行尾号0639账户于2017年9月8日注销,ST银河相关审计底稿中无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记录,中审华会计所亦未在底稿中说明未进行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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