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维权)”)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披露违规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在李旭亮的认可下,勤上股份时任财务部投资总监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在该意向书中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达成初步意向,涉及资产金额达到勤上股份201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50%以上。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有意隐瞒《16年意向书》相关事项,且未向勤上股份报告。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8年11月22日,勤上股份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和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判决勤上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判决李旭亮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李旭亮未及时告知勤上股份并披露上述刑事判决书,直至2019年1月9日才披露上述判决结果。
李旭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4.2.6条、第4.2.8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李旭亮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6日
(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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