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2月19日丨联合集团(00373.HK)及新鸿基公司(00086.HK)联合宣布,根据债务人与担保银行于2018年12月3日订立的偿付协议,银行甲作为代理银行,同意倘债务人(作为可换股债券发行人)未能依据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支付部分或全数付款,则发出总额相等于16.5亿新台币的信用状,以用作保证债务人支付到期应付的可换股债券本金及溢价,而各担保银行同意(其中包括)按照信用状的条款并受其条件规限下,各自参与有关信用状的付款。
于2019年2月19日,新鸿基(作为反担保人)与银行甲(作为担保银行的代理及受托人)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新鸿基同意(其中包括)就债务人根据偿付协议项下于现时应付或于任何时间成为应付的全部及任何款项(不论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款项)及当中协定将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根据担保协议妥为准时付款,以及债务人妥为准时履行及遵守与可换股债券有关的所有其他责任担任反担保人。
考虑到新鸿基同意根据担保协议提供担保,于2018年12月18日,债务人与新鸿基订立弥偿协议,据此,债务人同意(其中包括)向新鸿基支付前期担保费为数159.86万美元、向新鸿基偿付新鸿基根据担保协议已经或将会支付任何款项之全额及按弥偿利率计算新鸿基所支付有关款项之利息,及就新鸿基因担保协议而蒙受及产生之所有行动、法律程序、税项、负债、申索、损失、损害赔偿、费用、成本、开支及任何有关罚款向新鸿基作出弥偿。
由于新鸿基为联合地产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联合地产则为联合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下「上市发行人」的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新鸿基所订立的该交易构成新鸿基、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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