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郝亚娟 记者 张荣旺 上海报道
2019年1月1日起,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正式实施,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等计算并报告。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8年7月10日颁布,《通知》从9个方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大额交易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并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其中《通知》第二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等等。
《通知》规定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受央行监控,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还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通知》意味着非银支付机构执行与银行执行同样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
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向记者分析:“《通知》实施后,将给个人大额支付带来一定的不便利,影响非银支付机构此类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有助于传统银行机构稳定既有的支付份额。但是这种影响对各方来说相对有限,因为本身非银支付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小额高频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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