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圈定互联网法院案件范围 不受理P2P借贷纠
日期:2018-09-08 来源:日发国际期货 作者:日发期货
最高法圈定互联网法院案件范围 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郝昕瑶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下称《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都包含在内,并对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于9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
据介绍,规定中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其中,第一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践行“网上纠纷网上审理”。但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受理范围方面,《规定》将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其中,《规定》将“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作为管辖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纠纷的限定条件。这里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还披露,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广州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这次采取了“撤一设一”的方式设立互联网法院,即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另行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早在2008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率先创设了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启动了集中审理金融案件的试水步伐。其后,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浙江、广东等多地法院纷纷跟进,陆续设立了金融审判庭。今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也正式挂牌成立。但是,收案范围仍未统一。从各地的情况看,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案件管辖过于分散、审判尺度不尽统一、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已成为金融审判的瓶颈。尤其是,不少金融案件的判决都是影响交易和监管的重要判例,而金融审判专门化程度不足所导致的诉讼进程不一、审理周期拖宕、审判结果不定等弊端,却很难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预期。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产业的飞速发展,直销银行、无人银行、资金池、增信、代持、互联网众筹、互联网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不断涌现,金融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不仅进一步激增,而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报告就显示,2017年受理的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同比上升了32%。而今年爆发的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爆雷危机,更是揭示出金融市场所隐藏的巨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定》厘清,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借贷纠纷,此前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曾表示,因P2P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上海金融法院仅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与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因此,因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仍由其他法院管辖,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P2P网络借贷涉及的资金流量太大,涉嫌刑事犯罪,还需去一般法院起诉。”多名长期关注、受理金融案件的律师向记者表示。针对P2P网贷纠纷,投资者仍应采取向一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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